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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钛锆铪分会

                协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钛锆铪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总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HINA NON-RERROUS MET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TITANIUM ZIRCONIUM & HAFNIUM BRANCH,缩写为“CNIA-TI”
                  第二条 本会是由总会中从事钛锆铪生产、科研、设计、应用、商贸等领域的会员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本工作规则开展活动,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注册登记的社团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会以党的基本线路为指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宏观调控、为我国钛锆铪行业和钛锆铪应用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行双向服务的根本宗旨,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纽带。
                  第四条 本会遵守总会章程,在其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对钛锆铪行业及相关行业的调查研究工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提出咨询建议。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拟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文件的前期性工作。
                    (二)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钛锆铪市场、经营、生产、科研、新产品开发等技术经济信息。对会员的经营管理、发展战略及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分析、评价,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制定、修订钛锆铪行业的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的标准和规范,并组织、督促会员贯彻实施。接受总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生产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参与资质审查等。
                    (四)接受政府或会员的委托,组织专家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前期论证。组织学术或专题讨论会,推动技术开发、创新,组织行业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努力促进钛锆铪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钛锆铪行业特点,制定钛锆铪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在企业开拓市场、组织同行议价、产品出口等方面发挥自律作用,促进企业平等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
                    (六)协调企业间的经营合作和技术合作,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协作服务。
                    (七)组织培训钛锆铪行业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八)建立与国际间同业组织的联系,参加国际同业组织的有关活动,促进对外经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促进钛锆铪行业的进出口业务。
                    (九)承担总会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接受会员或社会的委托,提供专项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即为总会会员,颁发《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总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则;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要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并报总会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生产、销售等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报总会核准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总会章程或本规则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请总会核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总会审查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积极支持钛行业的发展、热心协会事务的会员组成。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审议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等事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和常务理事原则上由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当其职务变更时,由该单位新的主要负责人替换。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或其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其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我国钛锆铪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闹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两年,本会秘书长任期四年,副会长和秘书长和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由常务理事轮换担任,常务理事会讨论,提出推荐名单,报总会审批,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设专职秘书长,通常由一副会长兼任,由常务理事会提名,报上级协会审批,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总会拨发的经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有偿服务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上交总会,并由总会按一定比例拨给本会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必须每年向理事会提交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编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规则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工作规则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经总会审核后交本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总会审批后交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总会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腚。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纽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总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工作规则经2006年9月19日第三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则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则自总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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